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 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 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根据享税权限的不同,德国税收共分为联邦税、州税、共享税、地方税和教会税五大类。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
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 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
在联邦和州政府之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 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 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其他州各设1个(不来梅州未设〉。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 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征管机构。
3.1 法律依据。德国税法体系复杂,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一级税收法律、条例组成的网络,辅以联邦和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种原则、指令、解释和决定等。另外,尽管德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各级税政法 院的判例对处理类似的涉税争议或纠纷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3.2 税收申报。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
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 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 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 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 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3.3税收征缴。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 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3.4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 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 间、地点等。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出。 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3.5税务审计。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 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 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3.6处罚。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 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仏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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